如何理清跨境电商与物流的财税合规和货代赔偿规则及标准?

行业资讯 来源:晓生学堂 作者:李蕾律师、陈翠律师 2019-12-19 浏览量:1540
导读:自去年“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以来,跨境电商企业在关税、出口退税、电商消费税等系列财税规则中压力倍增,一旦出现任何纰漏,都将使企业的经营成果付之东流。

大家好,我们是大成(深圳)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很高兴受到晓生学堂团队的邀请来这里和大家分享跨境电商与物流的财税合规和货代赔偿规则及标准。



跨境物流货代赔偿责任及标准


李律师

之前,我们有通过百晓生公众号与大家分享了跨境物流货代的法律地位和风险防范。接着之前的话题,今天重点进一步解析货代赔偿制度、责任限额和标准。


一、先来了解货代的赔偿责任制度(源起)


1、英美法系中,传统观点认为货运代理人(简称:“货代”),并不取得货物的控制权,不是当事人,只充当货主的代理人。随着远洋运输发展,判例认定货代为缔约当事人。


根据缔约意图、目的,判定贷代具备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是,之前所说”独立经营人“地位。 比如适用英美法系的加拿大、美国。


特别是美国,1999年修改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简称:COGSA。将承运人分为三种情形:


①. 契约承运人: 与提货货物人(指货主)之间签订合同,而作为承运人的;

②. 履约承运人:  承诺履行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人;

③. 远洋承运人: 拥有、经营、租用船舶进行海上货物运输的履约承运人。


按我们理解,通常就应指船务公司、或称实际承运人。


在1999年美国的COGSA中,将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扩展到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的相关服务环节的提供者。也相当于我们通常指的“货代“。


特别是,当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如分单或全程提单时,就意味着“货代“的行为已经受《海上货物运输法》调整了,不单单是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了。


2、大陆法系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中国台湾。都存在一种基本概念:就是“贷代”对于委托人而言,他的角色是代理人,属代理关系。对于承运人而言,他是委托人,属于当事人,是承揽运送者。使运送物品而受报酬为营业之人。

 

在我国1995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就定义了货代: 货代是既可以作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同时,法律上允许是允许接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多式联运、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涉及跨境电商物流,我们就回避不了国际规则 或国际公约。


有效的关于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除此,还有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


规则中对赔偿责任都有规定,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因素的存在。赔偿限额在提高,赔偿责任也扩大到“由货物灭失或损失责任”,扩展到了”迟延交付的责任“。




按《汉堡规则》第 6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我国《海商法》所确立的承运人责任限制

 

我国《海商法》第 42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参照《汉堡规则》第 1 条第 1 款和第2 款,同时参考了《维斯比规则》,分别作出了规定:我国《海商法》责任限额规定分两种情况:


1. 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情况下的责任限额。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56 条的规定,对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确定又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


法定限额为货物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 666. 67SDR , 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 , 以二者中高者为准。其中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于装运器具集装的 , 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 , 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 , 未载明的 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高于法定赔偿限额的约定 , 依照双方约定


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 , 并在提单中载明的 , 依实际损失赔偿

 

2. 在迟延交付情况下的责任限额


我国《海商法》第 57 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假如,货物存在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就适用我国《海商法》第 56 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就依据法定限额为货物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 666. 67SDR , 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 , 以二者中高者为准。


SDR(pecial Drawing Rights)缩写,为指”提别提款权“。SDR 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 个 SDR 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三、我国用的  偿限制标准:


与 FIATA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1926年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相对应的,我国有《国际货代业务通用交易条件》(GB/T22153-2008),其中关于责任限制有:


1. 单位限制: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 2 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


2. 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因货物延迟交付引起的索赔,根据本标准是不能免责的。那么,赔偿的限额为公司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最高赔偿额就该票货物收取的全额运费


3.保价货物的赔偿公司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公司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的最高货物声明价值

 

后,谈到”货代的免责款,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

⑵ 遵循客户的指示

⑶ 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

⑷ 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⑸ 货物固有的缺陷

⑹ 罢工、动乱、禁运等

⑺ 公司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货代公司的责任,随着业务范围的增大。总之,我们要随时做好风险防控!风险防范的关键---防和控。


“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





跨境电商企业的财税合规之道


陈律师

随着“税务稽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在税务、工商、银行、房管、证券、社保等监管部门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犹如透明体,违规成本越来越高。


区别于传统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相对更加透明化。一方面,电商企业的业绩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都有迹可循;


另一方面,电商企业的收付款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同样留有痕迹。因此,做到财税合规才是当代跨境电商企业的必然选择。

 

CRS告诉我们,当你是中国税务居民的时候,你的境外金融资产将会曝光,以前那种把大量资金留在海外公司账户上的操作可能不再那么好用了。


同样,中国版CRS的审查规则也和国际规则无缝衔接,如果你不是中国税务居民,同样也会把你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资产毫无保留地交换给你的所在国。

 

这将是全世界税务系统史无前例地敞开心扉,来一次全世界范围内的真心话和大冒险。CRS的到来,是打击跨境逃税这个千年难题上的一次大胆实践,随着这个交换系统的真正落地,大量的涉税信息会像洪水一样进行交换,大数据,就如同一个无孔不入的怪兽,会让你的财富无处遁形。

 

国内还有“金三”,金税三期工程属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套工程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突破是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是一个传统的服装生产公司的企业主,家里需要购买一台婴儿车,于是你在电商平台上采购完成,为了把成本做进公司节税,你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个人消费从公司报销完成,再简单不过的事情。


但是,没有想到,税务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发现,一个服装厂,买婴儿车,不合理啊,这个成本有问题,于是,你就需要好好解释一下了。

 

大数据时代,你的企业成本支出是否存在避税嫌疑,一目了然,你会发现,企业主公私不分的坏习惯,再也不是什么秘密了,欠税务局的,总有一天,是要还的。

 

马云说,未来世界,最贵的一定是数据,真的已经得到印证。税收其实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还在疯狂追逐财富的积累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对于财富安全的重要意义。

 

跨境电商税务不合规现象归纳如下:


1、收款不合规

2、付款不合规

3、国外资金回流国内不合规

4、物流、报关不合规

5、未合理缴纳员工个税和社保

6、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跨境电商企业一旦违反税法,可能涉及承担刑事责任和非刑事责任两个方面。非刑事责任第一要补税,第二要罚款,第三要交滞纳金,滞纳金是年化18.25%,罚款是0.5倍-5倍。


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因此,为了让跨境电商企业能够长远又更好地发展,财税合规化既是大势所趋,也同样是势在必行的。

 

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做到财税合规?

 

一、资金合规

1货物已在平台上成功出售,资金是否合理回到公司账户?

 

如果有收钱,外管无记录,可能涉及洗钱;如果有资金往来,税局无记录或无法对应到货物,那可能涉及逃税。尤其是近期,银行对于无法确认实体交易的资金流动,监管越来越严,这样无法确认实体交易的资金流动,很容易被定义为洗钱。

 

2如果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有什么风险?


个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交易限值已由之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之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如果超出了这个额度,则按一般贸易定性,需缴纳足额税款,否则视同逃税。


现在国家对个人账户的管理越来越严,尤其是个税方面,账户长期大量金额频繁出入,又无法自证资金来源,可能面临20%-45%的个人所得税。

 

解决方案:

1、公司账户收款:如果构成小微企业,每月10万免税额度,所得税率5%;

2、公司账户付款: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给供应商货款;

3、境外资金回流方式:之前一般是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解决,大量资金滞留境外。

 

二、财务合规

 

1、公司的营收是否全部合规申报?

2、备查资料是否完善?

3、业务是否都具备完整的数据链?

4、购买货物是否有发票或其它记录可查?

 

三、物流合规

 

1物流报关是否合规?正规的出口报关,需要批量化操作,而跨境电商大都缺少了报关清关,以及出口退税环节。

 

2是否有完税凭证?如果有出口,海关无记录,那可能涉及走私。

 

解决方案:积极学习、利用跨境电商的新政策:


跨境电商B2C出口的商品种类海量,跨境电商卖家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根据国家现行出口税收管理政策,“无票”商品在“阳光化”出口后,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反而要加征增值税,出现“不退反征”问题,造成跨境电商卖家的海量包裹或以行邮物品方式向邮政交运,或交由有资质的贸易企业按“市场采购”(1039)方式申报出境后再向其它国家邮政交运,再或者是交由物流企业以“一般贸易”(0110)方式申报出境后再向其它国家邮政交运。

 

免征不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实行“免征不退”。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备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一批: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二批: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批: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企业报关取得9610报关单,国税部门会掌握企业出口数据,企业拿到报关单实现收结汇后,营收在税局完全体现,由于出口企业没有进项票,等于没有进货成本,会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局稽查时,包括贸易方和生产方国内全链条都可能被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很多企业还是选择邮政等渠道,并选择在境外设立账户,通过海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后,然后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分拆进行外汇回流,规避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

试行“免征不退”政策以来,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因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日益严重。


杭州等地的综试区采取登记出口商品进货信息的方式,在区内试行给予出口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积极探索解决出口企业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如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卖家年销售总额为2000万,那么应税所得额为80万元(2000万*4%),如果年销售总额是1亿元,那应税所得额400万元(1亿*4%)。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一个年销售总额为7500万元的出口企业,根据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6号》,若符合相关综试区内企业认定标准的,在2020年1月1日后,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25万元(7500*4%=300,100*25%*20%+200*50%*20%=25);若年销售总额为7501万元(超过年7500万),则不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75.01万元(7501*4%*25%=75.01)。

 

跨境电商出口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出台,将实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在出口报关、外汇结汇等全链条的阳光化和合规化,企业自然会选择9610阳光化出口报关渠道,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也就纳入海关监管和统计中。

 

四、数据合理


1、收入成本费用比例是否合理?

2、库存与收入是否合理?

3、银行账户与营业额是否匹配?

4、税负与营业额是否合理? 



结语:

在这越发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活下来-活得好-活得久,是一个我们都要面对的难题。让我们一起,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时刻保持对业界的关注,紧跟最新政策和头部玩法,做好法律、财税方面的合规,把握新时代的每一个机会!



以上是我们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





互动问答环节问题精选:




问:@COCO客户要求国外扣货没扣住,要赔偿怎么处理?合同中和口头约定没有说扣不成功有赔偿,操作失误导致国外直接派送了。


答:chloe:你是作为货代一方,若要涉及赔偿,也只涉及申报货值赔付。如果是客户自己行为,或你是遵循他的指示,就可能可以考虑免责



问:@ Ashley: A和B合作清关,但由于货物在海外清关产生了高额仓租,A无法付款因此B扣了几批货在B海外仓,现在很多卖家和同行找A索赔,这里面B的做法是对的吗?

答:李蕾:不应这样处理,这时我们还是先要分清楚责任,看看海外仓被扣货的原因。若因为低申报,那就是货主的责任,由于他的行为故意或疏忽导致,货代公司是免责的。


问:@COCO如果操作失误,就要承担货值吗?实际是派送给客户了。

答:李蕾:迟延交付货物,有可能是要为运费范围内承担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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